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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居民階梯水價實施時間
1、實施時間
按照《通知》要求,南京市市屬供排水服務區域內居民階梯水價方案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
2、實施周期
居民階梯水價以年度為實施(結算)周期。起居民階梯用水量按年度周期計算水量分檔基數。由于現行對居民客戶有按單、雙月抄表開賬及按月抄表開賬等多種方式,實際結算周期起止時間略有差異,但均為12個月。
在某年度中,居民客戶發生房屋轉讓、人口變更、新裝水表等變化,將按月核定各階梯水量分檔基數(戶年用水量÷全年月份×核定月數),次年起重新以年度抄表為計算周期核定各階梯水量分檔基數。
3、新老水價銜接
答:自調價實施之日起,按原抄表周期,第一次抄表按調整前的水費單價結算,第二次抄表按調整后的階梯水價結算。2013年底前,按照半年周期確定階梯水量基數,即2013年剩余時間內,第一階梯戶均0-110立方米(含)、第二階梯戶均110-150立方米(含)、第三階梯為超過150立方米部分。
二、南京市居民階梯水價實施范圍
1、階梯水價實施的范圍為市屬供排水企業服務區域內的“一戶一表”的居民客戶;
2、合用表的居民客戶暫不執行階梯式水價,按第一階梯水費單價結算;
3、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客戶(學校、福利院、養老院等),綜合水價由現行的每立方米2.80元調整為3.65元。其中,自來水價格2.12元,排水價格為1.7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90%計算,排水價格實際為1.53元)。
三、南京市居民階梯水價分檔水量及價格
南京市居民階梯水價按照年度用水量為單位實施。當累計水量達到年度階梯水量分檔基數臨界點后,即開始實行階梯加價。分檔水量和價格見下表:
分檔
戶年用水量
(立方米)
自來水價格
(元/立方米)
排水價格
(元/立方米)
綜合水價
(元/立方米)
第一階梯
0-220(含)
1.92
1.70
3.45
第二階梯
220-300(含)
3.30
1.70
4.83
第三階梯
300以上
4.30
1.70
5.83
②居民合用表暫不執行階梯水價,水價按照第一階梯水平執行。
③執行居民水價的學校、福利院、養老院等,按照居民綜合水價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85元調整,即由現行的2.80元/立方米調整為3.65元/立方米,其中,自來水價格為2.12元/立方米,排水價格為1.7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用水量90%計算,排水價格實際為1.53元)。
四、南京市有關配套措施
1、“一戶一表”的認定標準
居民階梯水價執行范圍為市屬供水企業供水區域內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鄉居民客戶,原則上以住宅房產證明及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為單位對應的一戶一表。
2、合用表的認定條件
市屬供水企業服務區域內,居民客戶一個水表及賬單,對應兩張及兩張以上住宅房產證明或兩本及兩本以上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為合用表居民客戶。
合用表新老用戶認定方式:對一般合用表(老用戶)將在實施階梯水價時發放《告客戶書》,明確告知居民客戶屬合用表用戶,并按第一階梯水費單價結算;新產生的合用表用戶,由申請合用表的居民客戶持房產證明及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原件、辦理人員身份證原件、近期水費賬單原件,至所屬供水營業網點辦理。
3、“一戶多人口”用水的操作方法
“一戶多人口”用水的認定:市屬供水企業供水區域內的居民客戶,以戶籍人口為準,5人及以上的家庭,戶籍地址須與賬單用水地址相符。
“一戶多人口”用水的申請:申請“一戶多人口”用水的客戶需持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原件、辦理人員身份證原件、近期水費賬單原件,至所屬供水營業網點實名申請,并與供水企業簽訂《供用水合同》。《居民戶口簿》地址須與水費賬單上用水地址相符,相同人員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復申請。
“一戶多人口”用水的執行:戶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按年度增加基數水量100立方米,戶籍人口7人及以上的家庭既可以選擇增加100立方米的階梯水量基數,也可選擇按平均加價水平0.85元/立方米實施,即由現行的2.80元/立方米調整為3.65元/立方米,其中,自來水價格為2.12元/立方米,排水價格為1.7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用水量90%計算,實際為1.53元/立方米)。選擇確認后在合同期內不再變更。
南京市居民客戶戶籍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供水營業網點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每兩年居民客戶應到供水營業網點辦理“一戶多人口”用水的續期手續。期滿前兩個月,供水企業在賬單上給予提示;逾期未辦理的,將不再按“一戶多人口”用水執行。
4、關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水價執行
經南京市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審批認定的成套公租房、廉租房,具備“一戶一表”條件的,執行階梯水價;不具備“一戶一表”條件的,視同合用表用戶,暫不執行階梯水價,按照第一階梯水價執行。
5、房屋轉讓時居民階梯水價分檔基數核定
市屬供水企業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居民客戶,因房屋轉讓(如繼承、買賣、贈與等)發生產權及使用權變更時,持有人應持房屋產權證明及時到供水企業營業網點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從辦理之日起,重新核算階梯水量分檔基數。
6、房屋租賃時居民階梯式水價分檔基數不作重新核定
市屬供水企業實施階梯水價的居民客戶,因房屋出租發生租賃關系時,租賃雙方應自行就水量與水價計算及合理分擔問題通過租賃協議予以確定。供水企業將延續水量累計,不因客戶租賃關系的變更重新核算階梯水量分檔基數。
7、其他服務
市屬供水企業將每次居民客戶分檔基數水量剩余情況在水費賬單中進行提示,以便居民客戶能及時掌握自身用水情況。為更好地方便廣大居民客戶了解階梯水價實施方案、節水和安全用水常識、供水配套服務舉措等,市屬供水企業將通過“南京市供水熱線網站”、服務進社區等多種形式,提供有關階梯水價實施事項的咨詢服務,建立受理服務點,定期開展相關服務 http://www.shebaocxw.com
類別
階梯
用水量
供水
價格
城市
附加
污水處理費
水資
源費
到戶
價格
居民生活
居民一戶
一表用戶
第一階梯
年用水量≤180立方米
1.42
0.06
1.42
0.20
3.10
第二階梯
180立方米<年用水量≤300立方米
2.13
0.06
1.42
0.20
3.81
第三階梯
年用水量>300立方米
4.26
0.06
1.42
0.20
5.94
居民合表用戶
不執行階梯價格
1.42
0.06
1.42
0.20
3.10
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
不執行階梯價格
1.57
0.06
1.42
0.20
3.25
非居民生活用水
不執行階梯價格
1.67
0.08
1.95
0.20
3.90
特種用水
不執行階梯價格
2.65
0.10
1.95
0.20
4.90
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繳費地點-
城西:虎踞南路58號 ( 電話:52256032)
城東:龍蟠路167號(電話:85435872)
城南:龍蟠中路511-537號(電話:8662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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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棲霞區龍潭街道花園街129號(電話:857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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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城東、城北、城南營業時間為8:30至17:00,中午及周六、周日不休
龍潭營業點為8:30至16:30,周六不休、周日休息。
江北繳費點為8:30至16:30,中午及周六、周日不休。
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價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6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南京市自來水價格的批復》(蘇價工[2003]367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水資源費的通知》(蘇價工[2004]136號)規定,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我市自來水價格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自來水到戶價格的構成。取消原自來水到戶價格中的水廠建設費,并入供水價格。自來水到戶價格由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和省水處理專項費用等五項構成。
二、調整水資源費、供水價格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標準。
1、調整水資源費標準。各類自來水到戶價格中,水資源費每立方米由0.01元調整為0.13元,每立方米上調0.12元。
2、調整供水價格。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每立方米由0.82元調整為1.09元;行政事業單位用水的供水價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調整為1.17元;工業生產用水的供水價格每立方米由1.15元調整為1.32元;經營服務單位用水的供水價格每立方米由1.43元調整為1.70元;特種用水的供水價格每立方米由1.55元調整為1.97元。
3、調整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標準。各類自來水到戶價格中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每立方米上調0.01元。
上述價格調整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到戶價格每立方米由1.90元調整為2.30元;行政事業單位用水的到戶價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調整為2.40元;工業生產用水的到戶價格每立方米由2.30元調整為2.60元;經營服務單位用水的到戶價格每立方米由2.80元調整為3.20元;特種用水的到戶價格每立方米由2.95元調整為3.50元。
三、對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試行階梯式水價。對我市已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即:每月每戶居民生活用水20立方米以內(含20立方米)為第一級,按調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收費;每月每戶居民生活用水超過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為第二級,超過2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調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1.5倍收費;每月每戶居民生活用水超過30立方米為第三級,超過3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調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2倍收費。
四、完善居民生活用水躉售價格政策。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供水企業與高層住宅或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實行躉售價格政策。即:高層住宅或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按規定的到戶價格向居民用戶抄表收費;供水企業按規定的到戶價格扣減8%-10%向高層住宅或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抄總表收費。
五、對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價格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的辦法。非居民生活計劃內用水量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收費;超計劃部分用水量的供水實行累進加價,具體加價標準為:超計劃10%(含10%)以內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1倍加收;超計劃10%且不超過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2倍加收;超計劃2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3倍加收。
對非居民生活用水的計劃由市供水節水管理部門合理核定,報市物價局備案。超計劃加價收取的水費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城市供水用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完善供水價格季節加價政策。除居民生活和行政事業單位兩類用水外,其它各類用水每年第三季度(即七、八、九三個月)實行季節加價政策。其中:工業用水類和經營服務用水類每立方米加價0.05元,特種用水類每立方米加價0.10元。其收入作為企業營業收入。
七、為加快“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改造步伐,解決改造資金不足的問題,在自來水供水價格中建立“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專項改造資金,標準為每立方米0.05元,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八、市自來水總公司銷售的自來水和自備水廠轉供的自來水按上述到戶價格執行后,必須如實按政府規定向有關部門上繳代收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城市附加費、省專項等相關收費,不得擅自截留挪作他用。
九、自來水價格調整后,為減輕民政低保對象和特困企業特困職工的負擔,按照誰收益誰承擔的原則,年內對民政低保對象和特困企業特困職工憑相關證明,采取先收后補的辦法,每戶一次性補貼70元。
十、自來水價格從2005年7月1日起調整。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及自備水廠7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收費仍按原價格執行,第二次抄表收費按調整后的價格計收。
十一、各郊、縣自來水價格改革方案另行下達。
十二、自來水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價格的變動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各有關部門及供水企業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自來水價格改革順利進行。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南京市自來水(含自備水)價格表
立方米